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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投资优惠政策
2007-12-27 14:58:11 来源:

企业所得税

(1)设在连云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24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其中设在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
(2)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其中已经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,符合前款条件的,减按1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(3)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(4)设在连云港市的外商投资企业,属于能源、交通、港口、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,可以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其中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经企业申请、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再投资退税

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税款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,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
年度亏损弥补

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;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年延续弥补,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
设备进口

对符合国家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地方特殊优惠

对于投资总额大,科技含量高或跨国公司投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,其他能够带动连云港市产业积聚、企业集群和扩大就业等鼓励类项目,在土地使用和各项费用收取上,采取 “一事一议”的方法,个案处理,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。

科技发展金扶持 

在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,可申请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、营业税中开发区留成财力50%的科技发展金扶持。扶持期限10年,其中生产型企业自其投产年度算起,非生产型企业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算起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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