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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台《工业企业厂房整体转让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园区内闲置厂房转让进行规范,促进闲置厂房腾笼换鸟,提高土地利用水平。
该办法要求,转让厂房必须已经建成,双证齐全,并进行整体转让;新上项目须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,符合环保、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;受让企业须接受开发区达产考核,受让三年后税收密度达到5万元/亩以上,并达到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产品销售额。